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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总则》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总则》确立的“绿色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06-04)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01-0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7-0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09-30)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2005-05-19)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995-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1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0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990-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990-06-2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004-01-0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9-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988-0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1987-0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1985-0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983-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8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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