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税制——泰国篇
一、综述
泰国的主要税法是1938年的税法典,由泰国财政部负责实施。税务厅执行这部法典的必要管理和实施职能。该法典以泰国皇家法令、各部条例、各部通知及税务委员会指令和裁决为补充。
泰国运行着一个自我评估系统,用于提交所得税申报表,会对不守法或欺诈行为予以重罚。因为纳税人有意遗漏而未能提交申报表,或为了逃税而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受到监禁惩罚。
凡是通过在泰国境内受雇或开展业务而获得应税收入的人士(无论是否已定居),都必须向泰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者其他国际或双边协定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除外。如果居民从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