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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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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建立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的通知

【文 件 号】冀劳社[2001]81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1-10-22

【实施时间】2001-10-22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确保协商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拨。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后,同级劳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聘任,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企业工资法律、法规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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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了解企业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企业工资帐务处理业务;

  3、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1、接受劳动保障、工会、企业家协会或企业的委托,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帮助企业拟定工资协议草案;

  3、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坚持原则,维护资产所有者、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企业工资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稳定;

  5、严格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6、尊重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得以任何上级组织和部门的身份,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施加影响;

  7、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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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托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要在培训合格证书上进行记载。

  3、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加培训等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聘任证书。

  4、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给予表彰奖励。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总结经验,通力合作,精心组织,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挑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康发展。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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