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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担保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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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为通过欺骗手段骗取,造成担保人财产损失的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犯罪,担保行为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以欺骗手段骗取担保,如果造成担保人财产损失的,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且该担保行为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刑事法上,骗取他人担保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刑事法上,骗取他人担保的行为通常被定性为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使他人受损失的行为。在骗取他人担保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诱使他人为其提供担保,并以此获得不当利益。这种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信用秩序。因此,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骗取他人担保的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追究。

结语

骗取担保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如果造成担保人财产损失,该担保行为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信用秩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骗取他人担保的行为,应予以法律制裁和追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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