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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纳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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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个人,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不适用起征点。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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