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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执行方法

来源:微智科技网

管制刑期计算及执行程序

管制刑期从判决日起计算,先行羁押折抵刑期。刑满时宣布解除管制,并恢复政治权利。如再犯或发现漏罪,移送处理。剥夺权利包括选举、公职、军职、荣誉称号等。执行程序由发判决副本给机关或监督机关,监督执行。管制是对轻微犯罪的自由刑,执行机关宣布犯罪事实、管制起始日期,并要求遵守法律、行规、执行机关规定。离开居住地需获批准。

法律分析

管制的刑期如何计算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届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有关单位和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同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管制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行使政治权利。对于在管制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犯罪人有漏罪未判的,执行机关应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处理。剥夺权利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时期或终生公民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的权利范围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担任军职的权利;享有各种荣誉称号的权利及其他权利。剥夺权利刑的执行程序是;判决生效后,由将判决书副本发给罪犯居住地的机关或有监督权的其他机关,由他们负责监督执行。其刑期起算有两种情况;作为主刑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作为附加刑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管制如何执行

管制是由人民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时宣布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9条,这些规定包括;

(1)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结语

管制刑期的计算从判决之日起,判决前羁押可折抵刑期。刑满时,执行机关应宣布解除管制并发通知书,如有剥夺政治权利,还应同时宣布恢复权利。若在管制期间再犯罪或发现漏罪,执行机关应移送处理。剥夺权利是刑罚形式,包括选举权、担任公职、军职、荣誉称号等。执行程序由发判决书给机关或监督机关监督执行。管制执行有两种情况,作为主刑从判决生效起计算,作为附加刑从主刑执行完毕起计算。管制是对轻微犯罪的一种刑罚,不关押犯罪分子,而是在机关监督下其自由。执行机关应宣布犯罪事实、起始日期,并要求遵守《刑法》规定,包括服从监督、权利等。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机关进行说明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作出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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