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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对违法票据保证罪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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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对违法票据保证罪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违反票据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属于过失犯罪。

法律分析

一、最新对违法票据保证罪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对违法票据保证罪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及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同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仅以直接的货币交换方式进行商品交易,局限性很大并出现了许多困难。因此,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需要货币直接出现而使买卖顺利进行资金周转的信用制度,票据正是作为一种信用工具而产生的。所以,也可以说票据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和货币支付工具。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单一的银行信用制度,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很不发达,票据的运用受到了很大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人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亦可成为本罪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界定请参见本节第184条之释解。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承兑、付款、保证、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承兑、付款、保证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此,本罪似属过失犯罪。

结语

违法票据保证罪判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条,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法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及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对于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属于过失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四节 保证 第五十条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六条 【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和方法】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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