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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化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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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第一章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主体的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危急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各旗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旗区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根据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旗区境内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的 安全生产由各旗区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所辖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把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安监、、质监、交通、环保、卫生、工商、航空、铁路、邮政等担当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依据《省危急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方法》第七章所规定的职责,对所监管环节的安全担当相应的监管责任。第二章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 五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操作技术水平,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长效化。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特地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七条 煤化工、天然气 化工生产单位应配备5名以上具备本单位化工工艺和化工设备专业学问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和10名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 安全生产。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对由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九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经考核合格,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学问和能力,熟识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把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地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以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三章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旗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煤化工、天然气化 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排解隐患,防患 未然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督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抓好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和定期督查,确保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第十四条 旗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危急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危急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方法》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安全管理应以旗区为主、园区为主、企业为主和现场为主。上下联动,各负其责。旗区安监部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把现场管理、现场检查、现场研究、解决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第十六条 各旗 区要加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监管队伍建设,为安监部门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化工专业学问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要依据开发区和园区生产规模,配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安全监管人员。

第十七条 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实施重点监控。重点监控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由旗区安监部门确定。

第十 确立“专家查隐患,搞督察,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旗区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组人员分别由具有化工工艺、化工机械、自动化、压力容器、消防等专业学问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在旗区安监部门的统一领 导下,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进行安全会诊,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专家组人员的工资由旗区和被检查的企业担当。

第二十条 实行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驻厂监管员制度,各旗区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聘请具有化工工艺和化工机械专业学问监管人员,派驻辖区内重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企业,进行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和定期督察。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派驻人员由旗区安监部门管理,工资由同级财政担当。

第二十一条 各旗区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煤 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每半个月检查一次。对排查出的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安监部门要与企业签订责任状,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时限内完不成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消退事故隐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及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督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和管理,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方法执行。第四章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和储存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 掌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和储存企业与其它生产生活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各旗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划特地区域或场所用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生产、储存。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等的布局规划,由旗区会同市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设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旗区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经旗区和市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报自 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不得从事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

第二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试生产方案等有关材料,经安监部门备案后进行试生产,依法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第二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急源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监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产品的运输单位必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其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经过相关安全学问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运输车辆必需符 合安全要求。第五章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的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全市安全生产综合应急体系,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筹规划使用应急队伍和装备设施,并建立和完善不同应急预案,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市危急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危急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担当有关危急化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市要对市危急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装备赐予足够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各旗区也要在旗区安监局设立相应的应急救援 指挥办公室,并配备特地的人员。各旗区负责领导本地区危急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旗区危急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旗区消防大队,详细担当本地区危急化学品(包括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各旗区应对消防部门的危急化学品应急救援装备赐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开发区和园区专职消防队,加强开发区和园区应急救援工作。

(一) 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布局与选址等参照《省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 专职消防队员的配备由旗(区)、经济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从社会招聘或从企业 职工中选择,签订劳动合同,其执勤人员配备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及品种、队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等的配备参照《省多种形式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装备标准执行。

(四) 专职消防队的装备、日常业务经费和队员工资、生活、各类保险等费用,由旗(区)、经济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和企业三方共同担当,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和企业支出成本。

(五) 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由所属旗(区)消防大队(科)负责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可抽调现役消防人员进行管理,并参照《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参照《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 设管理规定》中的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消防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一条 市、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批准后实施。市、旗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

第三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快速成立指挥部推断事故性质及可能 发生的危害。按预案制定的有效措施,组织受威逼地区群众转移和抢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马上照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旗区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马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状况,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依据事故类别,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由安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派人组成。事故调查处理,以实事求是、敬重科学、精简、效能的原则,准时、精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 各旗区 、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恪尽职守,各司其职,加强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管。在安全管理上,哪一级、管委会或管理部门出了问题,要严肃处理哪一级、管委会和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由 工作不力,监管失职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鄂尔多斯市关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方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和问责力度。

第四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惩罚。

第四十一条 煤化工、天然气 化工之外的危急化学品安全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各旗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之外的危急化学品安全监管,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联络处制度股东制度QiQuha.Com能源制度自动化制度船务制度艺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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