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携带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携带管制刀具进行公共场所的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安全事件的违法行为,所以法律上是需要对犯罪分子立即控制并追究法律责任的。
危险物品的是可能导致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对于犯罪分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行公共场所的,由于人流量大,极易发生严重的违法事实,相关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事实后果和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来进行处罚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