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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口供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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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口供是违背事实,可以更改,但是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改动

1、局录口供签字之后,事后发现错误也不可以去改动原笔录。这就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2、发现错误后,可给警方汇报另行再作笔录进行补充。

3、在刑事案件,对于涉案的关键证据,、、都会反复核实的。

(1)把身上所有东西都放拿出来,连皮带都要解下来;

(2)带入问询间,问询是一般是2~3人,1~2个问询,1个记录;

(3)施加心理压力,开始问询;

(4)问询完毕,录好口供;

(5)给报案回执,还需要留下自己住址、联系方式。

需要身份证和签名的目的是确定嫌疑人或者证人的身份信息。录完之后留下通讯方式目的是随时可以联系上嫌疑人或者证人。

随着侦查实践中过于“迷信”口供作用,口供的证据效力已被夸大,即便是对口供双重属性的认识,也多是停留在理论上,在此不妨将实践中常见口供形态予以列举,探究其证据效力。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六条机关的人民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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