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没有被强制性退伍的说法,根据《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以下情况是可以选择退伍的。
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一) 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之日起至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90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45天。
(二)其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四十二条 (一)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二)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应当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旅、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