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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共区域违反了什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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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共区域违反了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擅自占用公共资源,是对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10、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1、决定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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