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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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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是募集设立公司的方式,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依据证券法第12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首先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即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章程;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签订承销协议;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等。此外,还要符合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即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要经批准。

证券法第12条同时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此外,依据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发行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以上规定是对公司尚未成立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限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2、制作招股说明书并附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3、发起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4、发起人向证券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5、经证券管理部门审批,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6、公开招募股份,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7、发起人在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8、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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