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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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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债务人实施破产重整,主要目的在于对其进行挽救,因此破产重整的原因,相对宽松。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的原因包括两种:(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的,可以对其实施重整。(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施破产清算或者破产和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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