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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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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我国《刑法》第382条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很可能是贪污罪 也可能是 挪用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果数额那么大,而且可以确定数额的话,一般是10年以上,除非有法定 从轻或减轻 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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