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微智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2023团伙诈骗是否必须全部抓住了才判刑

2023团伙诈骗是否必须全部抓住了才判刑

来源:微智科技网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团伙作案并不需要将所有成员抓住才能判刑。如果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起诉和定罪判刑程序。

法律分析

1、团伙作案,并不是一定要全部抓住才判刑。

2、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拓展延伸

团伙诈骗判刑标准:涉案人员抓捕是否必须全部归案?

在团伙诈骗案件中,判刑标准是一个重要议题。涉案人员抓捕是否必须全部归案,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一方面,主张全部抓捕归案的观点认为,只有将所有涉案人员绳之以法,才能全面打击犯罪团伙,起到威慑作用,保护社会安全。另一方面,持有部分抓捕归案即可判刑的观点认为,判刑应以实际犯罪行为和证据为依据,不必要求全部归案。这样可以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因抓捕困难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综合考虑,我们需要在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正的原则下,制定明确的判刑标准,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实践。

结语

在团伙作案案件中,是否必须全部抓捕归案引发了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在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正原则下,制定明确的判刑标准,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实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