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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怎样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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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起算和执行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和执行;

3、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时间为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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