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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交通保险公时间不做出任何理赔决定时,我应该如何动用保险合同中的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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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当保险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理赔决定时,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采取相应措施,如起诉保险公司、申请仲裁等。保险合同中的附加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额外的保障。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给付的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被保险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保险人作出说明。

2.《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保险合同纠纷需要仲裁或者诉讼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协议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中的一部分条款作为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当交通保险公时间不做出任何理赔决定时,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进行相应维权操作,如起诉保险公司、申请仲裁等。同时,要注意合理期限内提出申请,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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