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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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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一、拒绝辩护的法条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拒绝辩护的法条在以下情况下适用: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行为能力的人或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情形之一的,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应当准许。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几种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牵涉国家秘密的案件;2、牵涉个人隐私的案件;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牵涉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由限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三、行政开庭如何申请旁听

根据实践,旁听是不需要写申请书的,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带上身份证就可以去旁听了。下面是公开庭审的案件介绍:最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军事,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一、人民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二、人民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二)人民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六、人民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应当决定再审。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八、人民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九、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十、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制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决定。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对于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决定强制医疗前,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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