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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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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住院的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一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3.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4.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观留7日内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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