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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有补偿因病离职的员工

来源:微智科技网

根据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因病离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给予劳动者本人月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给予劳动者本人月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劳动者工作年限满十五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因病离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的。

结语

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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