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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部门的职责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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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先私下协商,协商不成可找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无法处理可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可向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多方代表组成,裁决可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应在60天内结案,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0天。期间中止情况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中止时间不计入办案时效。

法律分析

一、发生劳动纠纷找哪个部门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找单位所在街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上述组织调解不成或者一方没有调解意愿的,争议事项如果在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一般劳动监察大队的回馈速度比较快,程序也相对简单;如果监察部门无法处理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一般会先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正式立案开庭处理;对于仲裁委员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二、劳动仲裁时效是多久?

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结语

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多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部门是关键。双方可先私下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找单位所在街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或一方无调解意愿,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若监察部门无法处理,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会将组织调解或正式开庭处理。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裁决不服可向起诉。劳动仲裁时效一般为60天,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若有特殊情况,可中止时效并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二条 【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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