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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哪些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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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法》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以下这些犯罪分子:(1)危害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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