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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报请步骤是什么

来源:微智科技网

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分两种情况报请:

1、向最高请核准

(1)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复核;高级人民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在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经过复核,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直接提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高级人民终身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经第一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即为终审程序,也为核准程序,不再报请最高人民复核。

(3)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也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4)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核准的死刑案件原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罪犯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请有最高人民核准。

2、向被授权的高级请核准

(1)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经过二审同意判处死刑的,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同时该裁定也就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高级人民同意判处死刑的,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罪犯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但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一个罪的死刑消退报请最高人民核准的,则应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共犯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行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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