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管理条例》适用于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病人严重损害或死亡,且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体要件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务人员,主观要件为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法律分析
一、《乡村医生管理条例》适用对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乡村医生管理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二、哪些属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结语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适用于那些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在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而在客观要件方面,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此罪的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务人员,而主观上表现为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 县级以上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