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其他应有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具体如下:
1、经济管理关系: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主管机关对所属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监督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他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经济法只调整一些重要的内部经济关系,只调整一些具有共性的、必须由国家法律调整的内部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他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5、其他应有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指导价或者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