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过渡期从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
(2)小规模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视应税行为的征收率分别填列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或第4栏“应征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当中。【数据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824001.03%=80000元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800003%=2400元【表样填写】填写《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数,其中:80000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栏“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2400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和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
一、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当时没有开具,营改增后需要补开,如何处理?
(1)纳税人已在营业税期间缴纳营业税业务,2018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的,可于2018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企业开具普通适用上述业务的,无需缴纳。在开具的普通备注栏注明“已缴营业税,补开”字样,并将已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
(2)纳税人补开,无需在申报表反映。
二、原已申报营业税的收入需要开红字,如何申报?
(1)试点纳税人在2018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在2018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普通,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对于需重新开具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2018年5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自2018年5月1日起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在此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4)由于该部分收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开具红字普通,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无需在申报表反映。纳税人如重新开具对应蓝字的,也不需填写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