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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和形成权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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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与形成权的区别分别有: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自己一方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形成权是权利主体采取行动不需要另一个人的参与;法律其他规定等。

一、形成权是什么

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具有的特点是:

1、在行使上表现为单方行为,即一方单独行使该权利即可,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因此,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4、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二、合同是否可以约定放弃抗辩权

合同可以约定放弃抗辩权,抗辩权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法定抗辩权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而约定抗辩权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约定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在于:

1、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不以双重合同当事人债务履行顺序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分为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

2、过错是否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即主观过错。不安抗辩权的建立不需要对方的主观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签订合同后明显减少,导致难以对待付款的危险。

3、时间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履行一方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在预期的违约中,违约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4、最明显的区别是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预期违约的权利主体是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预期不履行合同的对方。

5、法律救济不同。对于预期违约,非违约方有两种方式来拯救预期债权:

(1)要求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安抗辩制度中,第一方的救济方式是权利人可以暂停合同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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