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有三项: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来界定的,存在如下的联系:
1、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
2、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
3、依据新法的规定两种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
综上所述,破产费用是对债务的管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破产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坚持“优先清偿”、“随时发生,随时偿付”、“全额偿付”的原则,否则无法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正确归纳破产费用,有利于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正确处理相关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