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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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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出于保护和维护司法公正与平衡的目的而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门设立的)是 律师除律师事务所之外的法定执业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区别在于:前者享受国家工资,专门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后者是自谋生路,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不得办理非援助案件,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向受授者收取钱物。前者其注册后的律师证件称之为“律师工作证”,而后者的注册证件叫“律师执业证”。

还有一些社会团体及机关法律援助中心,通常有大学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妇联的妇女儿童权益保律援助中心、工会的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等等,社会公益机构举办的具公益性质的中心,这些也是不能收费的。这些社会法律援助中心都是受司法局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指导,社会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属非律师身份的法律学者、法律专家或其法律工作者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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