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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企业应当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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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1条中,有以下情况之一,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使用者30天前向工会和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需要裁员的;

(4)其他劳动合同立即根据劳动合同情况,无法履行重大的劳动合同。裁员时,应优先留下以下人员:

(1)与本公司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需要赡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员,6个月内再次招聘人员时,应通知被裁员,同等条件优先招聘被裁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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