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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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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就在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情况下,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以及移送前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六条 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二)涉案物品清单;(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业务处负责移送。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 已办结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案件移送书;(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法规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手续,紧急情况下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移送。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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