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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仓储合同中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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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主旨是明确仓储物品的性质和提供相应资料,合同成立后保管人应出具仓单等凭证。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经背书和保管人签名或盖章可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法律分析

仓储中合同标的是仓储物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拓展延伸

仓储合同中的标的物及相关责任约定

仓储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指存放在仓库中的货物或物品。根据合同约定,标的物可以是各种商品、原材料、设备等。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以及存放期限等具体要求。同时,合同中也会明确仓储人和委托人的责任。仓储人有责任保管标的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完好。委托人则要按时支付仓储费用,并提供准确的标的物信息。如若标的物损坏或丢失,根据合同约定,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双方应明确标的物及相关责任约定,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保障双方的权益。

结语

仓储合同中的标的物是存放在仓库中的货物或物品,包括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提供相关资料,保管人应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仓单可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约定了标的物的具体要求和双方责任。仓储人负责保管标的物并确保其安全完好,委托人需支付费用并提供准确信息。合同约定了标的物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责任。双方应明确约定以确保合同履行和保障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六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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