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专用的存根是开票方留存备查的凭据,联是收票方付款的凭据,抵扣联是收票方办理扣税手续的凭据。仅有不能认定付款事实。仅有不能认定付款事实,因为在使用一般进行买卖交易的场合,通常情况下是在付款后再开具,或是开具行为与付款行为同时进行,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付款凭证,证明已付款的事实。但在使用进行交易的场合,这种专用具有证明销售方已尽纳税义务和购买方进项税额的作用,因而它就又具有了确定最终应付价款准确数额的作用,但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以证明付款的事实,仍需另外举证补强,以其他证据如进帐单、支票存根等付款凭证来作为已付款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