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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直接受理案件不予立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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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收到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后,即可开展调查核实,负责侦查的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

对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但是,也有部分案件会在调查核实后不予立案。

人民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调查核实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3种: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依法不追诉原则下的6种情况: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的。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追究。

3、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

对直接受理案件线索调查核实的结果中,既有可能进行立案侦查,也有可能不予立案。在不予立案的情形中,不符合立案的条件应该是核心的要件!至于分解成不追诉原则下的6种情况和没有犯罪事实,包括最后一种事实或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都是对这一原则的细化!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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