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到期不续展的后果及商标被恶意抢注的认定要件。商标到期不续展将导致无形资产归零,品牌影响力被他人拿走,不能再使用且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恶意抢注要件包括申请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和采取不正当手段的行为要件。认定主观要件可通过分析注册成功后的使用情况、高价转让或许可使用以及提出侵权诉讼等现象。认定行为要件可通过异议程序或被抢注人申请撤销商标的程序中提供证据来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法律分析
是会被抢注的;
商标到期不续展的后果:
1、商标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注册商标所代表的无形资产会归零;
2、商标肯定会有用到公司的宣传推广中去,企业花经历去推广,形成的品牌影响力会被他人拿走;
3、商标到期如果不续展是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即使没有其他人注册,也不能作为注册商标来使用到商品或是服务中去,是需要重新注册的。如果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4、如果在办理期间别人抢注了该商标,获取了在先权利,导致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这样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权利就会变成了他人的。
商标被恶意抢注如何认定
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入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入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结语
商标被抢注后果严重,无形资产归零,品牌影响力被他人占有,不能继续使用,需重新注册。恶意抢注需满足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即谋取不正当利益和采取不正当手段。认定恶意抢注主观要件可通过注册人是否自用、高价转让或控告被抢注人来判断。不正当手段的认定需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提供证据。保护商标权益需加强监管,防止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