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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支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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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等。

那么非法持有支罪与非法储存支罪的区别有哪些?

1、非法持有支罪中的“支”一般属于来源无法查清或者来源本身并不构成犯罪的支。而根据最高人民的解释,“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非法储存的“支”应属于来源可以查明(且来源构成的犯罪)的支。

2、支的数量一般不应成为区别两罪的标准。

3、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非法持有支、弹药罪的对象不包括爆炸物。

4、两罪的刑事责任不同。依刑法的规定,非法储存支罪法定刑较重。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非法储存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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