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不一定算工伤,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考虑目的要素(以上下班为目的)、时间要素(是否属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和空间要素(发生事故的地点应当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
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请注意,如果在下班路上受伤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则无法将其认定为工伤。例如,因走路不小心摔倒而受伤的情况就未必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