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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等级分为哪4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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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责任事故是刑事责任,生产事故是行政责任。

安全事故:因不执行安全制度而引发的事故。如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失足掉落等;

责任事故是指操作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

一般来说安全生产事故包括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没有主观责任人一般是突发的不可避免的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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