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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用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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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其特征为: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和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开专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表现形式:

(1)为他人虚开专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2)为自己虚开专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4)介绍他人虚开专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所谓“专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的;所谓“其他”是指具有与专用相同功能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非。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盗窃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

205、

211、2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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