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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公职后的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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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辞去公职前或被辞退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和重新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即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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