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竞争性谈判不属于招标方式。而是采购的一种实施方式,需要明确的是,采购和招标是有区别的,关键的区别点在于采购主体以及采购资金来源。竞争性谈判是指,在采购活动中,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 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需要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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