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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归哪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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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诉讼归哪个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问题: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案件接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依法应当吊销、注销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有关部门处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将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注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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