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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一能否作为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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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不享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但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委托书。本案中,周某和孙某作为共同诉讼人,应一并作为原告起诉,且他们也未推选代表人,周某单独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是有道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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