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主要列举了六种违法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这六种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表述,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表现如下:(一)未按照规定印制或者生产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的。主要包括:(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2)私售、倒买倒卖3)贩运、窝藏假4)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5)盗取(用)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的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开具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的。主要包括:(1)应取得而未取得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3)取得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税额4)自行填开入账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的行为。(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主要包括:(1)丢失2)损(撕)毁3)丢失或擅自销毁存根联以及登记簿4)未按规定缴销5)印制的企业和生产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或监制章及防伪专用品等6)未按规定建立保管制度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的行为。(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根据《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一)对上述六种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二)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的,(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和伪造的假空白)由税务机关收缴,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包括倒买倒卖、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私自制作监制章、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五)对违反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专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第 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的企业发给准印证。
第十条 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全国统一监制章的式样和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