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批前程序
1、征地告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现状调查及确认。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审批。须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后报请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或省级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三)批后实施程序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办理补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四)争议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