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的方式如下:
1、个人开票的,凭税务的登记证、身份证,由另一方出具的付款证明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等的资料,到税务局办理代开;
2、根据法规来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向机关单位申请购买,经审核之后发放的购买簿;
3、纳税人到税务的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纳税人购买。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者的专用章印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