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犯罪地不仅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以及毒品
生产地,也包括毒资、毒赃和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目的地等。
法律依据:《全国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 毒品犯罪的地域管
辖,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
则。
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或者受
案发现没有管辖权,而案件由本院管辖更适宜的,受案应当报请与有管辖权的共同的上级依法指定本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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