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应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