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用(含专用、机动车销售统一)由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开具。纳税人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普通(含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电子普通、门票、过路(过桥)费、定额、客运和二手车销售统一)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开具。纳税人取得的普通上注明的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XX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XX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联、抵扣联和记账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普通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少了抵扣联。
(三)专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可以通过认证、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通不得用于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专用;现阶段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专用,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决定。